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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污)水自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雨水道疏漏,其裁處適用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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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010439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廢(污)水自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雨水道疏漏,其裁處適用條文規定
,請查照。
說 明:一、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對於工業區內之雨水收集溝渠或管線,負有巡
查檢修、緊急應變等管理之責。如有不明污染物或廢(污)水流至工
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之雨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
即應負起緊急應變之責,採取如閘門圍堵、泵浦抽送等方式,將污染
物或廢(污)水返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理。若未有維護及防範措施,或
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致污染物或廢(污)水疏漏至水體或土壤者,
即應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而裁處之。
二、於裁處條文之適用上,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
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 條均有對於未採取緊急應變之相關裁處規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主要針對貯存或輸送設備等特定對象及限定承
受水體規範其緊急應變之管理;前述管理辦法第 5 條係針對水污染
防治法第 28 條未盡之處補充規定,予以規範非輸送或貯存設備等一
般性疏漏、疏漏至土壤之虞、疏漏致污染土壤,與相關緊急應變紀錄
及處理報告提報與保存規定等。
三、承上,工業區內之雨水收集溝渠或管線在功能上,屬於緊急應變時之
廢(污)水「輸送或貯存」設備,如有緊急應變不及,導致污染物或
廢(污)水疏漏至水體,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28 條處分之;如緊
急應變不及,導致污染物或廢(污)水疏漏至土壤等非屬水污染防治
法第 28 條之適用者,以違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5 條處分之。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規委員會、環境督察總隊、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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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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