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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方式及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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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1010239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0 年 03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認定方式及時間點,請依說明
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
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上開認
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園區」定義:指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
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供業者進駐從事生
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關業務之園區。依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園區之興建或擴建,符合該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評
。
二、關於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應否實施環評之認定方式及時間點如下:
(一)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科學園區
設置管理條例」「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其他專業法規設
立之園區,符合認定標準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或本署依
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評,並應
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前實施環評。
(二)非屬依前項專業法規設立,依都市計畫法劃設之工業區或產業專用
區等,其區內之開發行為應依下列方式認定應否實施環評:
1.政府機關擔任園區開發單位,執行(例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國有財產法、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等)規劃產業引進
、負責產業發展管理等,其所提計畫之開發行為內容符合認定標
準第 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之一或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評,並應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執行園區計畫開發許可前實施環評。
2.非上述情形者,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
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認定標準及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應否實施環評。
(三)至於依都市計畫法擬定或變更之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以及區段
徵收、市地重劃之土地重新分配與權利變換,非屬園區認定應否實
施環評之時間點。
正 本:內政部、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技部、直轄市政府、縣(市)政
府
副 本:本署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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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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