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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87年5月27日環署毒字第0033092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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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化字第10980005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本署 87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033092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考量旨揭函釋與所涉法規內容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南投縣政府衛
生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澎湖縣政府衛生
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嘉義市
政府衛生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花蓮縣
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
嘉義縣衛生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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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5月27日環署毒字第0033092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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