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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定污染特性(B)計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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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9002715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
裁罰準則」所定污染特性(B )計算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9 年 3 月 20 日桃環稽字第 1090021
385 號函辦理。
二、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污染特性(B )「(二)
自本次違反本法之日(含)回溯前一年內,曾違反相同條款規定未經
撤銷之裁罰累積次數,每增加 1 次,B 每次增加 1(累積違反 1
次,B=2 ;累積違反 2 次,B=3 ,依此類推。)」,其備註說明一
、污染特性(B )所稱「本次違反本法之日」,指發生處罰事實之日
期;所稱「裁罰累積次數」,應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先予敘
明。
三、又依 108 年 4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 4 月份第 2 次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如附件)略以:處分相對人受廢棄物清理法
第 50 條或第 51 條第 2 項限期改善處分發生依期完成改善之單一
行政法上義務,在其完成改善前,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狀態持續中,
於處分機關處罰後(處分書送達後)始切斷其單一性,之後如仍未完
成改善者,方構成另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再者,上開法律規定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之目的,係督促處分相對人依
期改善,處分機關以處分相對人未完成改善而處罰之,如果不即時送
達處分書,使其知悉連續處罰之壓力而儘速改善,反而便宜行事,僅
按日裁罰合併送達,即無法達到督促處分相對人完成改善之目的,與
按日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有違。因此,處分機關必須於處分書送達後
始得再為處罰。
四、綜上,貴局所詢於個案依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規定處分適用「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之污染特性(B )計算,請依
該準則規定及參據前揭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本旨,就所稱「裁罰累積次
數」,以實際處罰次數為判定標準,至所指實際處罰次數,應以該次
處罰之處分書送達後予以認定。
正 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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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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