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總磷申報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9002053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3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總磷申報應
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 109 年 2 月 14 台
環保專營(109 )和發字第 0157 號函辦理。
二、依放流水標準附表十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所定總磷項目,
係管制排放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且於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附表一,公共污水下水道所定總磷之申報項
目,係適用於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者,
先予敘明。
三、基於檢測申報項目係以放流水標準所定之項目為基準,查放流水標準
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所定總磷項目,係管制排放於自來水水質
水量保護區內且於中華民國 90 年 11 月 23 日前尚未完成工程招標
者,始為適用管制對象。故應依管理辦法第 83 條及附表一規定申報
總磷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除經主管機關依同辦法第 8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指定者外,應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之對象為之。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臺灣區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同業
公會
副 本:本署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