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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排放地面水體為總量管制水體者,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影響點數認定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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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900166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03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排放地面水體為總量管
制水體者,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影響點數認定之補充規
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所訂定之影響點數,係考量排放
廢水影響之水體類型,而予訂定不同點數。又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9
條規定,總量管制之目的包含經主管機關認定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
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達到該水體水質標準者,或經主管
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應予劃定總量管制區,先予敘明。
二、基於上述說明,如有查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
件時,應予考量其違規排放事實與承受之總量管制水體管制目的,如
違規事實與總量管制目的不同時(例如違規事實為生化需氧量排放超
標,而非總量管制水體之管制 6 項重金屬項目),不宜採計總量管
制水體之影響點數計算,應以該水體原訂之水體分類採計影響點數。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
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
大隊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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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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