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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畜牧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全量作為植物澆灌,其審查、監測管理方式及裁處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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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942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畜牧廢(污)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全量作為植物澆灌,其審查
、監測管理方式及裁處補充規定,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保護局 108 年 9 月 25 日○環水字第 108005052
2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33 條第 4 項附表五註二(四)已明確規定,廢(污)水全量回收
使用於植物澆灌,免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其立法目的係考量符合放流
水標準之畜牧廢水作為植物澆灌,為本署推動之政策,有助於畜牧糞
尿資源化之發展,爰核發機關受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許可證(文
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涉及畜牧業廢(污)水全量回收使用之情形
,免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三、查現行並無規範放流水用於植物澆灌量之審核基準,及土壤品質與地
下水水質監測管理,考量畜牧放流水所含氮磷肥濃度雖低於沼液沼渣
濃度,但畜牧廢水經處理後仍具一定總氮、總磷濃度,如未妥適澆灌
確有造成環境污染潛勢,且為避免業者假澆灌之名,行繞流偷排之實
,研擬相關管理規定(詳如附件),作為主管機關審查與後續管理之
參考:
(一)放流水回收作為植物澆灌之水量及面積:查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
之畜牧廢水,本得排放於地面水體,現作為植物澆灌,依規定尚無
限制施灌數量或面積,應由業者依澆灌植物所需養分提出澆灌之水
量、面積,據以核定。另核發機關於受理審查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許
可證(文件)採行放流水回收作為植物澆灌申請時,應確認設置之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具有足夠之功能及設備,使畜牧放流水
能確實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
(二)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監測:基於現行並無規定採行回收使用作為
植物澆灌之業者,應監測地下水水質及土壤品質,惟為掌握植物澆
灌土壤品質、地下水水質,主管機關得參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
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11 第 3 項,「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後,每
2 年執行 1 次區域性之沼液沼渣品質、土壤品質及地下水水質監
測」,及第 70 條之 2 第 2 項第 2 款,「自行監測地下水水
質及土壤品質,或以附近環保主管機關、水利主管機關、地方農田
水利會或專家學者所屬監測井之監測資料為佐證」相關規定,於放
流水回收作為植物澆灌之區域範圍擇適當位址點,執行土壤及地下
水監測。
(三)暫停澆灌:查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6 第 2 項已定有暫停澆灌規
定,自中央氣象局發布大雨、豪雨特報日起,至解除日後 3 日內
之期間,或當環保主管機關發現地下水水質監測結果各項污染物指
標有明顯上升趨勢或土壤品質檢測結果達土壤污染監測標準之限值
時,畜牧業應暫停澆灌。為避免畜牧業於豪大雨或土壤、地下水檢
(監)測結果不佳時繼續施灌,造成土壤、地下水惡化影響,核發
機關審查時應參考管理辦法第 70 條之 6 第 2 項暫停澆灌之規
定,將其納入許可文件之其他重要規定事項。
四、有關查獲植物澆灌之廢(污)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裁處規定,說明
如下:
(一)依管理辦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回收用水應處理至符合放流水
標準始能作為植物澆灌;依許可辦法第 4 條附表 2 規定,採行
廢(污)水全量回收使用應領有貯留許可,並登記「回收用水是否
符合放流水標準」;故主管機關查獲植物澆灌之廢(污)水未符合
放流水標準,應以同時違反水污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管理辦
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及水污法第 20 條第 1 項規定,從重依
水污法第 46 條規定處分;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業;必要時,並
得廢止其貯留許可或勒令歇業。
(二)另因回收使用作為植物澆灌行為,非屬土壤處理,自無取得土壤處
理許可證之必要,從而即無涉水污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之適用
。
(三)對於申請全量植物澆灌者,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尤其繞
流排放之情節重大違規態樣),採行回收使用作為澆灌植物行為,
主管機關應日常加強查核及管理,避免業者抱持僥倖心態而再次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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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畜牧廢水符合標準回收使用作為植物澆灌管理機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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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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