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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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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800850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局所詢事業設廠位置位於二樓以上,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是否 符合免於採樣檢測之適用性,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作業管理辦法(下稱作業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事業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土 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中檢附證明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或受託 機關同意後免予採樣檢測,不受前項最少採樣點數規定之限制:一、 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另依同法第 7 條規定(略以 ):「第 3 條所定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之評估範圍,應以 事業用地全部範圍執行規劃。…。」。 二、本案事業欲辦理工廠登記,設廠位置為該廠址之二、三樓,雖一樓作 為辦公室之用,惟因該事業用地範圍已包含一樓,故不符作業管理辦 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所指事業用地全部位於二樓以上之規定 。爰此,該事業仍應依作業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以事業用地全部 範圍執行規劃,不得逕自排除非製程區域範圍,以符立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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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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