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其水污染防治費申報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11079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函詢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其水污 染防治費申報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8 年 9 月24日環水字第1080011099號函。 二、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71 條 第 1 項規定,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免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 申報。另依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 辦法)第 14 條所訂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排放水量計算方式,其 中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對於依規定無須定檢申報者,其計算方式 包括(一)依累計型流量計測設施量測計算,(二)畜牧業依當期實 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量計算,每頭豬隻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 計算,(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計測設施或計量方 式計算。爰此,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得以上述 3 種方式計算 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排放水量。 三、另收費辦法第 23 條第 3 項係對於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 污)水,免繳納部分廢(污)水之水污費情形予以規定,其中第 6 款規定,畜牧業依法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畜牧糞尿或廢水 ,符合免繳納水污費之部分包括(一)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依核准 之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同意施灌之沼渣沼液量。(二)依廢棄 物清理法規定,依核准之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計畫進行再利用之禽 畜糞液。(三)畜牧廢水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經水污染防治許可 證(文件)核准回收使用,作為作業環境內或作業環境外植物澆灌之 畜牧廢水量。又依管理辦法第 49 條之 5 第 4 項規定,飼養豬隻 20 頭以上未滿 200 頭之畜牧業,其廢(污)水管理計畫涉及沼液 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其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資料之施灌作業應含 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方式、頻率、用途。 本署已於 107 年 12 月 26 日(環署水字第 1070107147 號)修正 「畜牧業廢(污)水管理計畫」,於附件訂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施灌紀錄表,表格內容包含日期、施用方式、施用量等,供沼液沼渣 農地肥分使用依循。爰此,飼養豬隻 20 頭以上未滿 200 頭之畜牧 業,倘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採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應依上述 規定紀錄沼液沼渣施灌量,該部分沼液沼渣施灌量,可免繳納廢(污 )水水污費。 四、綜上,飼養豬未滿二百頭之畜牧業,採行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者 ,於申報水污費時,得以當期實際在養頭數產生之廢水量(每頭豬隻 以每日廢水產生量二十公升計算)計算排放水量,並可減免依規定紀 錄資源化處理數量之水污費。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