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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請免檢測低於方法偵測極限之水質項目規定,其檢測當日廢(污)水產生量應符合同辦法第 83 條檢測之操作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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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521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有關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申請免檢測低 於方法偵測極限之水質項目規定,其檢測當日廢(污)水產生量應符合同 辦法第 83 條檢測之操作條件,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3 條規定,檢測之操作條件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許可證(文件)核准 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量或納管水量之 60 %以上;未達者 ,以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廢(污)水產生量或納管水量之平均 水量為準;未符合上述條件之一者,得提出仍屬正常操作之書面文件 ,即免重新檢測。 二、又,管理辦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事業之製程及廢(污)水處理 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生附表一應申報之水質項目,或附表一應申報 之水質項目檢測結果低於方法偵測極限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三、基於檢測操作條件目的係為確認申報數值於一定產量下,其廢(污) 水處理設施功能性,故申請免檢測低於方法偵測極限之項目,亦應係 於管理辦法第 83 條所定操作條件下進行檢測,始具代表性。 四、承上,事業如依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每日最大廢(污)水產生 量或納管水量之 60 %以上,或當次定期檢測申報期間實際廢(污) 水產生量或納管水量之平均水量,進行檢測,提出低於方法偵測極限 之檢測報告,或未能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提出仍屬正常操作之書面文 件者,該檢測報告可作為申請免檢測申報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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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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