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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變更頻率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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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560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變更頻率之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 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依本法第 22 條第 2 項指 定公告應自行或委託檢測測定機構實施定期檢測測定之固定污染源」 ;另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款及第 3 款規定之檢測頻率為「第二 級;每 6 個月檢測一次,於每年 1 月至 6 月期間及 7 月至 12 月期間內應各執行一次檢測。但兩次定期檢測間隔不得超過九個 月;第三級:需每年檢測一次,第二年以後之定期檢測,應於相同於 第一年定期檢測月份之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進行檢測。」 二、另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3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應每三個月檢測一次。但符合下列 情形,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者,得依下列規定變動檢測頻率。但違 反第 29 條者,應回復其原定之檢測頻率:(一)連續六個月洩漏比 例均小於百分之 0.3 者,得每六個月檢測一次;(二)連續一年洩 漏比例均小於百分之 0.1 者,得每年檢測一次。」 三、本案有關固定污染源定期檢測之變更頻率認定疑義一節,合承前述, 該廠向貴局申請由二級檢測頻率調整為三級檢測頻率,其申請文件經 貴局核准後,依照前揭管理辦法第三級規範,需每年檢測一次,爰貴 局應依核准該廠調整檢測頻率日期起,於符合每年檢測一次之原則下 ,於原第一次定期檢測前後一個月份期間內執行 108 年之定期檢測 ,以符合每年定期檢測之目的。 四、另有關「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規範之設備元件 檢測規定一節,因該標準係針對石化製程之設備元件進行規範,考量 其製程管制之必要性,公私場所應仍應以該排放標準所定之洩漏比例 為遵循依據,不受前揭管理辦法核定檢測等級而變動。本案請貴局依 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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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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