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是否符合本署公告第3批耐火物製造程序」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4646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公私場所製程「是否符合本署公告第 3 批耐火物製造程序」疑義一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3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耐火材料 製造程序,係指以金屬氧化物或矽石(如二氧化矽)為原料,在攝氏 300 度以上作業溫度下,從事耐高溫特殊性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 型耐火材料之生產者。另依本署公告第 4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陶瓷製品製造程序,係指使用天然礦石(如長石、砂石 或黏土等)與人造陶瓷為原料,成型後經高溫燒製為陶瓷設備製品之 生產,且所有製品總設計或實際產量為 100 公噸/年以上者。 二、本案有關○○股份有限公司製程是否符合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對象疑義一節,合承前述,該公司作業 過程係以金屬氧化物(氧化鋁)為原料壓模成型後,使用瓦斯燒結爐 (最高溫達 1,600 度)燒結成型之精密陶瓷零件產品,又該公司製 程係生產精密陶瓷零件產品屬高溫特殊性能之保溫斷熱、定型及不定 型耐火材料,皆符合本署前揭公告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對象。 三、因所附資訊未臻明確,有關本案許可批次認定事宜,請貴局依前述說 明及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逕依權責酌處。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