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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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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5402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核發機關審查受理事業新申請、變更或展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時 ,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以外事項,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核發機關受理各項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 申請、變更或展延案件,依第 42 條進行文件完整性之程序審查,及 內容合理性之實體審查,其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或展延內容 以外之事項。其立法意旨係因核發機關所作之審查意見應針對申請者 提出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事項並符合法規授權目的;倘核發機關提出 與申請者之申請、變更或展延事項無關之其他審查意見並據以作成行 政處分,除非有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事後 提出申請而補正,否則該行政處分即因違反程序規定而具有瑕疵。 二、爾來仍有事業反映核發機關於事業申請變更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時提出與申請事項無關之審查意見,考量事業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1 4 條或許可辦法第 21 條、第 22 條規定完整提出法定文件辦理變更 ,審查機關之裁量權即受羈束,核發機關審查範圍不得及於申請變更 以外之事項,方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三、承上,核發機關如於審查時,發現當次申請、變更或展延無關之事項 ,而須請事業變更者,宜先依原申請內容逕予准駁,併於通知領證之 公文限期事業另為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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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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