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處理機構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8條第5項規定適用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800421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貴府函詢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就「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
圍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5 項規定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府○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
準)第 28 條第 5 項規定:「第 1 項第 6 款或第 8 款開發行
為,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且適用水污
染防治法簡易排放許可或經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同意納管者,
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辦理。…(下略)」
三、本署前以 100 年 1 月 10 日環署綜字第 1000002954 號函復高雄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如附),摘要說明如下:「認定標準第 28 條第
4 項(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認定標準後為第 5 項)係規定較無
空氣污染、水污染疑慮之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廠或再利
用機構,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免
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許可證且免申請水污染防治簡易排放許可
(未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仍有該項規定之
適用,…但依該規定而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如該事業先以排放於
地面水體以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申請,而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申請變更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且符合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規定,則
屬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之案件,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原開發行為許可無效。」
四、一般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或再利用機構(不含堆肥方式再利
用者),如非屬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且申
請廢(污)水貯留許可,未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者,得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惟如該事業先以排放於地面
水體以外之水污染防治措施申請,而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申請
變更排放廢水於地面水體,且符合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規定,則屬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未實施之案件,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原開發行為許可無效。
五、貴府所詢○○塑膠有限公司申請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案
,請逕依上開說明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