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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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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560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局所轄○○公司函詢引擎發電程序變更為緊急應變備用電力設施, 是否需納入該廠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發電程序 、氣渦輪發電程序、引擎發電程序、鍋爐蒸氣產生程序及熱媒加熱程 序,係指同一排放口,總設計、總實際輸入熱值或總實際蒸氣蒸發量 符合公告之規模,應依規定申請許可證,但屬緊急備用等 7 項公用 設施,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局所轄公私場所之鍋爐發電程序、氣渦輪發電程序及引擎發電 程序設施,倘依本署上述公告條件規定,已報經貴局核可為緊急備用 之公用設施者,則非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 污染源,依規定毋需申請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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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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