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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OO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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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250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 及操作許可之對象一案,請妥處逕復,並副知本署,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空污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 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 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 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係規範具有空 氣污染顧慮之污染源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 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 ,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 二、本案貴轄○○公司依前揭空污法規定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函詢其是否 符合本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對象,惟其所 附資料未臻明確,無法識別該公司實際作業程序之原(物)料、設備 規模或實際產品等判定條件,請貴局協助○○公司依個案現場實際情 形本權責判定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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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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