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已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於工程尚未施作前,經查獲工區裸露地未設置任何防制措施,其適用法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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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339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已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工地,於工程尚未施作前,經查獲 工區裸露地未設置任何防制措施,其適用法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其適用對象,係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業主之營建工 程。又本管理辦法係規範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對於其工程 施工,有監督、管理及設置污染防制設施之責。 三、另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營建工程業主 應於開工前,檢具登載工期等涉及空污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向主 管機關申報及繳納空污費。上述所稱開工,係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 書所載開工日期為基準。又倘營建業主提出資料佐證,並經主管機關 查明確無實際施工之實,始得不以建築執照或工程合約書所載開工日 期,作為開工日之認定依據,本署前已於 100 年 4 月 28 日以環 署空字第 1000027389 號函釋在案。 四、本案經查營建業主(○○○○署)於 108 年 3 月 11 日申報空污 費,且貴局依業主提供之建築執照所載日期核定開工日為 108 年 3 月 17 日,倘營建業主實際開工日如有異動情形者,應事先向主管機 關提出工期異動申請或停工報備,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無實際施工 之實,則於調整後實際動工日起適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 理法」定,未動工前,倘其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 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則應依該辦法規定辦理。本案請貴 局依權責查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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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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