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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本署公告第1批至第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相關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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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392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固定污染源相關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1 批、第 3 批及第 5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 更及操作許可之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係指屬同一排放口,其總設計或 總實際輸入熱值 153 萬仟卡/小時以上或總設計或總實際蒸氣蒸發 量 2 公噸/小時以上者之鍋爐,主要係規範鍋爐蒸氣產生程序中各 類燃料燃燒所產生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 之排放管制。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係指以熱處理、萃取、蒸餾 、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 理程序者。 三、本案貴轄畜牧場廚餘再利用程序,倘係以收受事業單位之廚餘為原料 ,添加其他物料混拌後,經以燃油鍋爐提供之水蒸氣加熱蒸煮,再餵 飼動物者,應先釐清其燃油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或蒸氣蒸發 量是否達前揭公告規模,如其燃油鍋爐總設計或總實際輸入熱值未達 153 萬仟卡/小時或蒸氣蒸發量未達 2 公噸/小時,則該畜牧場廚 餘再利用程序尚非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 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仍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 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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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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