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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南廠生產製程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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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3568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詢該公司○○南廠生產製程認定疑義一 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不織布 製造程序,係指以再生及合成纖維為原料,經膠合、熱融或紡黏等程 序,從事不織布之製造者。其公告重點,主要係針對膠合、熱融或紡 黏等程序中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另依本署公告第 2 批 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各行業/各製程固定污染源 ,係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固定污染源,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 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者,但已另行公告者不在此限。 二、有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南廠生產製程,倘係以玻纖/碳 纖預浸樹脂編織布及紙蜂巢等原料經疊貼、繞切、鉗修及噴漆烘烤後 產生飛航器使用之複合材料零組件,應非屬前揭公告不織布製造程序 ,惟倘其任一空氣污染物未經控制前之排放總量為 50 公噸/年以上 ,則屬本署公告第 2 批公告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 源。另不論該廠是否屬本署公告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仍應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 相關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 三、本案請貴局依該公司檢附之資料及實際個案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 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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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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