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認定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2854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認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 6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審核機關應於收到前款檢測報告後 15 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 1 4 日內通知公私場所繳納證書費及領取操作許可證。公私場所依空氣 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操作許可證者,應檢具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向審核機關領取操作許可證。同辦法 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設置 許可證暨操作許可證應記載事項,包含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證書字號 等。 二、查現行管理辦法並無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生效日規定,而有 關許可證有效期間之起始日規定,實務上考量許可證核發,包含新申 請許可證、異動、展延、換補發,涉及公私場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核准登記或營運之許可文件時間點、原許可證有效期間等而有不同 樣態,宜由審核機關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判定。 三、本案請貴局本權責逕依個案實際情形核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 證有效期間之起始日。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