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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認定標準第2條「園區」定義,園區之認定與開發單位為民間或政府、是否有公用污水處理設施或是否有設立園區管理單位無涉,如符合「園區」定義之開發行為,包括都市計畫工業區 、零星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即屬認定標準規範之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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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800346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 條
第 8 款規定,未設置集中式污水處理設施之工業區是否符合該園區之範
疇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貴局 108 年 4 月 25 日彰環綜字第 1080019739 號函辦理(本
署收文日期為 108 年 5 月 15 日)。
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
定標準)第 3 條附表一規定「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3 日後申
請設立於『園區』外之皮革工業、石油化學中間原料工業、塑膠、橡
膠製造工業、人纖工業、紡織染整工業、電鍍及陽極處理工業」等 6
項工業類別;另認定標準第 4 條規定,園區之興建或擴建,有該條
規定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上開認定標準第 3 條、第
4 條或其他條文規定之「園區」,均應依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
「園區」定義「指工業區、加工出口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
區、生物科技園區或其他供業者進駐從事生產、製造、技術服務等相
關業務之園區」予以認定,合先敘明。
三、依認定標準第 2 條第 8 款「園區」定義,園區之認定與開發單位
為民間或政府、是否有公用污水處理設施或是否有設立園區管理單位
無涉,如符合「園區」定義之開發行為,包括都市計畫工業區、零星
工業區、產業專用區等,即屬認定標準規範之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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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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