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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貴轄○○公司不定型耐火材料製造程序(M01)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粒狀污染物係數適用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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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3544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貴轄○○公司不定型耐火材料製造程序(M01) 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 報粒狀污染物係數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私場所依規定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 為(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 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空氣污染物檢測方 法之檢測結果(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 平衡計量方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 方式。公私場所應以此計量順序,做為估算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之依 據。 二、查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 、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 規定」(下稱計量規定)附表一之耐火材料製品製造程序之污染源設 施說明如下: (一)耐火材料製品製造程序之乾燥設施(排放係數 32.5 公斤/公噸- 原料),係指耐火製品原料以旋轉式乾燥器進行混和與乾燥,所排 放之粒狀物。 (二)燒成設施(排放係數 0.41 公斤/公噸-產品)則適用於隧道式燒 成窯,利用高溫將耐火材原料乾燥及燒成,使耐火材料性質進行燒 結所排放之粒狀物。 三、承上,另於計量規定公告事項第三點規定,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 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 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排放係數 計算。 四、本案旨揭公私場所製程之污染源及適用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量方式 ,若無法選用計量規定之係數方式進行粒狀污染物排放計量,則可選 擇說明二排序之其他計量方式辦理,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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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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