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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製程作業過程無升溫單元,因放流管線經烈陽曝曬後導致殘留管內之廢水溫度升高,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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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679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事業製程作業過程無升溫單元,因放流管線經烈陽曝曬後導致殘留管內之 廢水溫度升高,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一案。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2 條規定,放流水係指進入承受水體前之廢(污 )水,又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 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有關標準所定水溫之管制目的,係針對因製程作業過程,致廢(污 )水溫度上升,如廢(污)水未經妥善處理而逕行排放,有危害地面 水體生態環境之虞。 二、對於事業製程之作業過程皆無升溫單元,因放流管線延伸過長,管線 經烈陽曝曬導致殘留管內之廢水溫度升高者,基於事業廢水之排放, 係因放流管線排放過程或材質等原因,造成水溫升高,尚非屬放流水 標準管制之目的。 三、承上,主管機關得令事業於廢(污)水核准之放流管線至核准放流口 之前,擇定不受長期曝曬影響之適當位置,設置採樣口進行水溫項目 之採樣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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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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