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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部分事業新增自由有效餘氯、錫之應檢測申報項目,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擴展期間,量能不足,無法於當期執行檢測申報,及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之檢測頻率相關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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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378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為 108 年 3 月 10 日修正施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部分事業新增自由有效餘氯、錫之應檢測申報項目,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擴 展期間,量能不足,無法於當期執行檢測申報,及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 使用、委託處理)之檢測頻率相關補充規定。 說 明:一、依本署 108 年 3 月 22 日環署水字第 1080020654 號函(諒達) 說明七「就尚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自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取得該等項目之許可後,開始申報」,當時尚無環境檢驗測 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為自由有效餘氯、錫等水質項目。 二、爾來業者反映目前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由有效餘氯、錫許可之檢 驗測定機構量能尚擴展中,暫無足夠量能供應全國採樣、檢測業務, 基於法令新增規定,為簡政便民,對於應新增加檢測自由有效餘氯、 錫之業者,自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日起,該二項目得延至下次定 檢申報期間進行檢測申報。 三、如仍未能於下次定檢申報期間執行該二項目之檢測申報時,應上傳已 與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自由有效餘氯、錫許可之檢驗測定機構排定採樣 時間證明文件,補行該二項目之檢測申報,其檢測值不得作為下次申 報之資料使用,且不適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9 條水質應於同一日採樣規定。 四、另,就本署 108 年 5 月 3 日環署水字第 1080031335 號函(諒 達)補充說明,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之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 使用、委託處理),基於該等水措方法之水質污染特性較低,參考原 廢(污)水之檢測頻率,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一般水質、特定 水質(一))、每年一次(特定水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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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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