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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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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2701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轉轄內業者所提製程判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鹼類化 學製造程序,係指經由化學反應,從事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碳酸鉀 、碳酸鈉、碳酸氫鈉或其他鹼類之生產者,僅將原料溶於水中製造鹼 液者,不在此限。上述公告主要係針對製程經化學反應方式產製鹼類 物質程序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經檢視隨文所附製程流程圖,由碳化鎢混合物以自來水、液鹼及 鹽酸進行溶蝕反應後,產生碳酸鈷及鎢酸鈉等產品,符合本署公告第 2 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之鹼類化學製造程序所列之 公告條件。 三、另本案業者是否有其他公告條件之適用,如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製品加工程序,廠房 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 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二)電鍍處理程序酸 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 業者,不在此限。…(四)以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 ,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請貴局 本權責一併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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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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