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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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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313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非屬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水措行為(如回收使 用、委託處理),其檢測頻率為半年一次,請查照轉知轄管事業。 說 明: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 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監測資料,其檢測、量測、監測 頻率依附表一規定辦理;附表一規定原廢(污)水及放流水水質之申 報項目及檢測頻率,並依水質特性區分為一般水質、特定水質(一) 及特定水質(二),其檢測頻率分別依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級 別、每半年一次及每年一次辦理。 二、至於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行之其他水措方法(如回收使用、委託 處理),基於該等水措方法之水質污染特性較低,參考原廢(污)水 之檢測頻率,其檢測頻率為每半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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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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