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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3款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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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178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3 款 所述追繳空氣污染防制費(下稱空污費)之污染源核算方案選擇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污法第 75 條之規定:「公私場所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繳納空氣污 染防制費,有偽造、變造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短報或漏報與空氣污染防 制費計算有關資料者,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三、營 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中央主管機關得逕依排放係數或質量平衡核 算該污染源排放量之二倍計算其應繳費額。…」;其中有關排放係數 或質量平衡係指「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下稱收費辦法)第 1 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公私場所可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 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申報空污費之固定污染源 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二、承上,本署已公告之各空氣污染物之計量方式如下說明: (一)氮氧化物與硫氧化物: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 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下稱硫氧化物與氮 氧化物排放係數)。 (二)揮發性有機物: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 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 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與採用質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下稱質量平衡法)。 (三)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公私場所固定污 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 、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下稱粒狀物排放係 數)。 三、有關貴局針對轄內○○公司核算未經許可申請設置乾燥設施及排放管 道之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空污費,可依據本署公告粒狀 物排放係數、硫氧化物與氮氧化物排放係數計量,而質量平衡法目前 僅適用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量。 四、另有關貴局所詢空污法第 75 條法令授權事宜一節,收費辦法第 25 條規定,已將營建工程以外固定污染源偽造、變造或以故意方式短報 或漏報之計算方式(收費辦法第 18 條)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辦理。爰本案仍請貴局本於權責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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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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