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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108年3月8日修正發布,已調整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為簡政便民,就108年4月底申報業者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請儘速通知及協助轄內108年7月起申報業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及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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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800206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於 108 年 3 月 8 日修正發布, 已調整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為簡政便民,就 108 年 4 月底申報業者 可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請儘速通知及協助轄內 108 年 7 月起申報業者 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及因應,請查照。 說 明:一、本次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水措及申報 管理辦法)第 60 條附表 1 應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水質項目因應 放流水標準修正,新增檢測申報項目,分為一般水質、特定水質(一 )及特定水質(二),一般水質檢測頻率依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 責單位或人員之級別辦理,特定水質(一)檢測頻率為每 6 個月 1 次,特定水質(二)檢測頻率為每年 1 次;增訂第 83 條第 3 項 檢測之操作條件,應符合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 60% 最 大廢(污)水產生水量或納管水量以上,未達者,應以當次定檢申報 期間之實際廢(污)水產生量或納管水量之平均水量為準。 二、承上,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時,申報檢 測頻率依規模對象區分按季、半年與一年申報三種對象,其申報之水 質、水量,依第 89 條規定,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又因應本次修 正,須配合增加申報項目,並依第 83 條第 3 項規定之操作條件檢 測。 三、考量本辦法於 108 年 3 月 8 日修正發布後,自 3 月 10 日施 行,屬按季及半年申報部分業者可能已於 108 年 1 月至 3 月 1 0 日前完成修正前規定申報項目之採樣及量測,而無法符合修正第 8 3 條第 3 項增訂檢測操作條件之規定;或須同時配合修正規定新增 申報項目,而無法符合第 89 條水質、水量應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規 定,恐致業者需重新檢測之困擾。 四、故為保障業者權益,對於按季申報業者於 108 年 4 月底前;半年 申報業者於 108 年 7 月底前,擬規定如下: (一)108 年 4 月底申報業者依修正前之規定進行申報。 (二)108 年 7 月底申報業者: 1.本辦法 108 年 3 月 10 日施行前已完成採樣或量測之項目,免 依修正後第 83 條第 3 項檢測操作條件之規定辦理。同時須依本 辦法修正後規定新增檢測申報項目者,得不適用本辦法第 89 條應 於同一日採樣及量測規定。 2.本辦法 108 年 3 月 10 日施行後始辦理採樣及量測之業者,應 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五、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一年申報者,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採樣及 量測。 六、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應依水措及申報管理辦 法第 60 條附表 1 規定及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之內容辦 理。如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項目及頻率大於水措及申報管 理辦法第 60 條附表 1 規定之項目及頻率,且非屬主管機關指定之 申報項目及檢測頻率,或環境影響評估法承諾事項及頻率,或業者承 諾自主管理項目及頻率,並納入水污染許可證(文件)核准登記者, 業者如欲依水措及申報管理辦法第 60 條附表 1 規定之申報項目及 檢測頻率辦理,應先完成水污染許可證(文件)變更,始能為之。 七、就尚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取得許可之申報項目,自環境檢驗測定機構 取得該等項目之許可後,開始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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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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