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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查察任意棄置一般廢棄物違規行為人之需要,就現場查獲門診藥袋,函請醫療院所提供涉案行為人聯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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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80004447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查察任意棄置一般廢棄物違規行為人之需要,就現場 查獲門診藥袋,函請醫療院所提供涉案行為人聯絡資料一節,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函及依法務部 107 年 5 月 17 日法律字第 107035070 50 號函暨衛生福利部 107 年 6 月 14 日衛部醫字第 107166390 6 號函辦理。 二、依據法務部前揭函釋說明四(略以)「…旨揭情形,因該門診藥袋上 可能載有就醫者之處方或用藥等醫療個人資料,如結合醫療院所嗣後 提供之資料,可能使該就醫者之身分更易直接識別(例如:相同姓名 者若結合聯絡方式,將可連結特定自然人),從而提高當事人較為特 殊或具敏感性之醫療個人資料外洩或遭不法濫用之風險,故於蒐集、 處理或利用該等資料時,有無考量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人與該門 診藥袋所載就醫者可能並非同一人,則向醫療院所蒐集該就醫者之個 人資料,是否確能達成執行查察之行政目的?蒐集該等個人資料對於 就醫者用藥隱私可能產生之侵害?是否有侵害較小之方式得以為之? 亦即,執行查察之方法與所欲達成之行政目的間是否具有正當合理關 聯及符合比例原則?宜請審慎再酌。」另依衛生福利部前揭函釋說明 ,醫療法第 72 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 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三、查本署前於 91 年 11 月 4 日以環署廢字第 0910075435 號函說明 (略以)「…在未經查證前,不宜依由垃圾袋中撿拾之藥袋逕行開單 告發」。 四、旨揭疑義,請依上開相關函釋內容,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選定適 當方式,進行違規行為人之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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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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