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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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1078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稱工商廠場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下稱空污法)中所稱公私場所,包括工商廠場及 非工商廠場。工商廠場係指從事營利、工商活動行為或須經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所,如公司、工廠(場)及商業場所 等。 二、另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5 條至第 15 條規定, 營建業主於營建工程進行期間,應採行各項空氣污染防制設施,違反 者,依空污法第 62 條規定處分。 三、本案貴轄○○公司如屬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設立之公私場 所,且其為「○○市○○區○○自辦市地重劃區公共設施工程」之營 建業主,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應屬適 用工商廠場之裁罰額度規定。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逕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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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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