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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轄內○○電力公司函詢107年度第3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疑義案件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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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0315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轄內○○電力公司函詢 107 年度第 3 季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 疑義案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規定, 公私場所依規定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為連續自 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之檢測結果、揮發性有 機物自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空氣污染物排放係數、控制 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 代計算方式。 二、另依據本署公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規 定」(以下簡稱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附表 3、(3) 及(5) 規定 ,非屬指定公告應實施定期檢測者,應以每季申報截止日前一年內之 最近一次檢測結果及其他最近二次檢測結果,推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檢測次數未達三次者,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改變其推 估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次數,合予敘明。 三、有關貴轄○○電力公司申報之空氣污染防制費經貴局審核,若認定不 符合排放量計算方法規定計算粒狀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貴局可依收費 辦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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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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