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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計算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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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8000165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計算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及計量規定),積體 電路製造程序(含光阻、微影、蝕刻等作業者適用)之排放係數為 2 .24 公斤/平方公尺,抑或採用 1000.000V 質量平衡計量法,由業 者自行選用,先行敘明。 二、有關貴局轄內業者僅有蝕刻單元,並無光阻、微影作業,仍可適用積 體電路製造程序(含光阻、微影、蝕刻等作業者適用)排放係數進行 計量計算。 三、有關質量平衡法引用之檢測資料日期一節,依據本署公告之「採用質 量平衡計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計量方式規定」附錄一、 (五)2.規定,固定污染源之原(物)料、回收原(物)料、廢水、 廢棄物、廢溶劑與產品中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之重量百分比資訊,應依 其製程特性自行提報引用資料來源與該資料之檢測日期;前述引用資 料來源日期,不得超過每季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五年。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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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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