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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可否沿用子公司觀音廠之管制編號申請換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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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1019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公司與子公司合併,可否沿用
子公司觀音廠之管制編號申請換發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疑義案,釋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
許可證於有效期間內因毀損、滅失或其記載之基本資料有異動者,公
私場所得於事實發生後 60 日內向審核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
二、又固定污染源許可證管理制度係針對製程、污染源及污染防制設備等
進行規範,倘公私場所之製程、污染源或防制設備均與原許可證內容
相同者,因考量公司組織變更或更名等情事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
之排放情形無關,故僅需辦理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異動申請即可,
本署業於 100 年 11 月 23 日以環署空字第 1000098177 號函釋在
案。
三、本案貴轄○○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存續公司)
與子公司○○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依公司法完成合併
,廠址未遷移、產業類別未變更、設備未更換或擴增,製程、原(物
)料、燃料、產品或廢棄物種類、數量等亦未改變,且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業經本署同意得沿用消滅公司工廠之管制編號辦理變更或異動一
節,依說明二所述,倘該公司併購子公司後,製程、污染源、防制設
備均與原許可證內容相同,且公司組織變更或更名與原固定污染源空
氣污染物之排放無關,則該公司僅需辦理許可證記載之基本資料異動
申請
四、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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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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