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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設備元件排放量核定方式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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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10135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設備元件排放量核定方式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經查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已明定 空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推估依據之順序,依序為為固定污染源連續 自動監測設施之數據、試車檢測報告數據或定檢報告數據、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空氣污染 物排放係數、控制效率、質量平衡計量方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等。 二、依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 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之附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 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其中壹、揮發性有 機物係數項下二、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針對設備元件 洩漏濃度計算項目之備註 7 已說明「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 排放標準」洩漏源應以修護完成前之最高檢測濃度作為其申報空污費 之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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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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