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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處理程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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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989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乾式噴砂加工處理程序是否適用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金屬品加工處理程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一、依據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 屬製成品表面處理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係指:「從事 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 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實際研磨材料用 量達 3 公噸/年以上。…」上述公告條件,主要係針對製造程序中 將一定硬度之研磨材料,以剪力、摩擦力或衝力等方式對加工物進行 表面處理之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 用量達 3 公噸/年以上者,應妥善作好粒狀物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以維護環境品質。 二、本案旨揭公司擬增設乾式噴砂加工製程,係針自行車零組件「碳纖維 布」材料進行前揭公告批次相同之加工程序,其所列條件及規模皆符 合公告之要件,惟倘該增設之製程未涉任何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 則非屬前揭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製程。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現場實際情形查明後,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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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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