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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函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罰鍰計算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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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897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函詢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罰鍰計算疑義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新北市環保局 107 年 9 月 11 日新北環水字第 1071724234 號函辦理。 二、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內容之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 納水污染防治費者適用附表六」,其中附表六有關罰鍰金額中,N 係 指逾期 90 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之欠繳日數。 三、水污費逾期 90 日未繳納者即可告發處分,以處分 1 次為限,並以 處分書開立時點來計算 N 值,惟處分金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44 條 規定以新臺幣 30 萬元為上限,如處分書開立後業者仍遲未繳納,得 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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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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