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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簡要對象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停工(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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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7009013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所詢簡要對象(如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停工(業)
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0 月 19 日高市環局土字第 1
0743267000 號函辦理。
二、107 年 6 月 19 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
管理辦法(下稱許可辦法)」附表二,新增一般對象或簡要對象之事
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者,
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規定。基於該規定係法規命令新增之規定,故其
「主管機關裁處停工」之要件,應以 107 年 6 月 21 日後之違規
處分認定。
三、是以,本案違規時間係於許可辦法修正發布之前,應依說明二申請核
發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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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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