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750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查本署公告第 1 批至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 要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其管制目的係針 對公告製程中可能產生之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加以管制,並未排除 實驗室等固定污染源。 二、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及第 6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 金屬品加工程序,係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且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之 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乾式噴磨(噴砂)處理程序, 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 公噸/年以上。(二)電鍍 處理程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 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限。(三)熱浸鋅程序。(四)有機溶劑或 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者。 三、另依本署公告第 8 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 作業程序,係指同一公司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 20 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 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者。 四、本案貴轄○○技師事務所所詢廠商之實驗室是否屬第 1 批至第 8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對象疑義,該實驗 室從事金屬電鍍、酸鹼液及有機溶劑操作等作業,如經計算或現場實 際情形判定,確有符合前述公告條件之一者,即應依規定申請固定污 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技師事務所。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