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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公司函詢使用檢測報告作為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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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54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使用檢測報告作為申報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01 年 9 月 6 日修正發布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以下 簡稱收費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但其固定污染 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揮發性有機物至排放管道者,應檢具相關資料 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計算排放量。」 另收費辦法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污費徵收、申報、審查、查核、結算 、核算、核定與追補繳作業等事項,本署業於 101 年 9 月 6 日 公告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在案。 二、本案○○公司前於 102 年 4 月 9 日及 106 年 8 月 4 日業 經貴局同意對苯二甲酸製造程序(M01) 屬於密閉收集至排放管道, 並核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許可證及後續試車檢測作業。依前述規定,該 廠得以排放管道檢測結果計算污染源排放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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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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