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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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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17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本標準之 適用對象,指陶瓷業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 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 100 公噸者,不在此限。」;「本標準濃度值 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 度及 1 大氣壓未經稀釋之乾燥排氣體積為 計算基準。排放管道之排氣含氧量以 18% 為參考基準。」前述業已 考量一定規模以上之陶瓷業行業製程特性,爰明定污染物排放濃度值 應進行排氣含氧量校正之相關規定。 二、有關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採用電熱或回收熱能等 燃燒以外之方式,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排放標準為何一節,倘 其製造程序確以電力或回收熱能等燃燒以外之方式,理應無硫氧化物 及氮氧化物之排放,惟倘經相關檢測結果確認有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 化物之情形,則應再進一步確認是否有引入其他污染廢氣,方可判定 應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情形查明後逕復函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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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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