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府考量本署107年6月29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81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5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府考量本署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
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
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緩衝適應期,貴府將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再行開徵一案,請貴府依法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7 年 9 月 25 日環署空字第 1070073657 號函(諒達
)復貴府 107 年 9 月 10 日府授環空字第 1070201995 號函在案
,並說明旨揭法規係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研商會、公聽會議,收取各
界意見及修正相關內容後,於符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
民健康之意旨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7 條第 2 項空氣品質現況
、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防制成本等規定研訂費率,並於行政管制及
技術可行前提下研訂排放係數及防制設備(措施)效率,供公私場所
據以計算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合
先敘明。
二、本署於 107 年 6 月 29 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
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
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
他計量規定」,貴轄屬前揭法規適用對象之公私場所,應依法申報並
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有公私場所違反法令者,則後續恐涉及空污
費追繳及衍生滯納金等問題。為維護公私場所基本權益,請貴轄加強
輔導及宣導法令,並協助其依法辦理相關作業。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