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關於貴公會(公司)反映本署徵收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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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16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關於貴公會(公司)反映本署徵收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節,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為管制粒狀污染物,本署自 86 年開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 於 92 年發布「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主要係運用 「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存之雙軌管理架構,規範營建工程業 主應善盡環境保護責任從源頭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以減少空氣污 染物排放。 二、另為加強管制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遂於 98 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固逸散管理辦法),規範砂石採集及處理業及其他具 有砂石採集或處理程序、採礦業及其他具有土石礦開採、運輸作業程 序、水泥製造業、鋼鐵冶煉業、各行業之堆置場、逸散性粒狀污染物 質運輸作業等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均應 依法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三、又隨著工商業快速發展,環境負荷日趨增加,鑑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 ,為達成民眾對環境空氣品質之殷切期望,改善空氣品質刻不容緩, 故為有效管制空氣污染物,本署遂於 107 年 7 月 1 日開徵營建 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防制費,並同 步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 、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以供公私場所作為排放量計算依據。 四、本署依法制程序辦理預告、公聽及研商會議期間,陸續有砂石公會及 相關業者反映研擬之排放係數過高、污染防制措施效率過低,及有未 考量各公私場所之實際採取防制措施情形等,本署遂重新檢視資料並 結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等 相關規定,修正排放係數及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亦即公私場所 有確實依固逸散管理辦法採行相關防制作為者,將會反映於其應申繳 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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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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