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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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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7104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9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 製程排放係數、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 計量規定」規定,膠帶製造程序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009 公 斤-VOCs/產品生產量(平方公尺)及 1000V 公斤/公噸-含揮發 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個別物種則以個別物種占總使用 VOCs 原物料 比例計算。公私場所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進行申報,惟倘主管機關依 排放量查驗結果,判定公私場所計算之季排放量不符「空氣污染防制 費收費辦法」規定時,經審核確認後,得要求公私場所自次季起,以 主管機關指定之排放量計量方式計算。業已明定膠帶製造程序之揮發 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 二、膠帶製造程序之主要污染源在於混拌、塗布和烘乾等過程,前項 0.0 09 公斤-VOCs/產品生產量(平方公尺)業已含括該製造過程所排 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並以實際生產之產品產量作為估算基礎。有關膠 帶製造程序前端生產離型紙(膜)設備,係經過塗佈、乾燥等程序, 則需視為膠帶製造程序,並依前述公告排放係數計算。又倘該製造程 序所生產之產品種類係為雙面膠者,由於膠帶兩面皆須執行塗膠烘乾 作業,其產品產量需以 2 倍估算,方可反映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如公私場所實際狀況與前述公告係數不符,建議其可依「固定污染 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業要點」向貴局申請 自廠係數。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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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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