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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釋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情節嚴重及第73條各款情節重大命其停工之適用要件,請貴府依所釋內容落實環境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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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03000566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鑑於近來多起事業排放廢水造成水體污染之事件,對於該等業者,如
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簡稱水污法)裁處停工之適用條件,主管機關
即應依法命其停工(業),以遏止污染行為。查水污法對於裁處停工
(業)之規定包含於第 27 條情節嚴重及第 73 條各款之情節重大情
形。本署為明確前述規定之適用要件,釋示如附件 1,以協助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釐清相關法條之適用條件。
二、屬主管機關應命停工(業)之事業,於主管機關命停工(業)之裁處
前已自報停工(業)者,主管機關仍應依法完成裁處停工(業)之處
分,不得因事業已自報停工(業)而免除停工(業)之處分。
三、隨函另檢附水污法第 27 條及第 73 條各款情節重大適用要件及第
73 條第 8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
行為」告知單(如附件 2),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規定通知轄內
業者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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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 附件1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情節嚴重及第73條各款情節重大命其停工之適用要件.PDF
- 附件2 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及第73條各款情節重大適用要件及第73條第8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嚴重影響附近地區水體品質之行為」告知及回復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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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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