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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15項標示內容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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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化評字第107001144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標示內容
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旨揭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規定,運作孔雀綠等 13 種具食安疑
慮之毒性化學物質,除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下稱標示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於容器或外包裝明顯處依下
列規定為之:
(一)以中文記明「禁止用於食品」。
(二)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容器或外包裝面積百分之 35 。
(三)標示文字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
二、旨揭管理事項公告事項第 15 項及標示管理辦法訂定之目的為供運作
人清楚辨識運作物質危害特性,確保運作物質正確使用。因其目的相
同,若其標示內容已符合標示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並使運作人足
以清楚辨識,其危害圖示及內容及「禁止用於食品」六字之面積應可
併予計算。
三、綜上,貴公司○○廠所詢「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規定事項與「禁止用於食品」六字兩者總標示面積不小於外包裝面
積百分之 35 ,若其字體於容器最大外表面積明顯處清楚為之,且其
顏色與底色互為對比以使運作人得清楚辨識,即符合「列管毒性化學
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15 項之標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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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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