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存放進口液化石油氣儲槽之緊急排放燃燒裝置,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6825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存放進口液化石油氣儲槽之緊急排放燃燒裝置,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
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規定,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
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
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料等產品,及硫磺
或氫氣等副產品。另排放標準第 3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
所具有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事業部所屬深澳港供輸服務中
心從國外進口高純度丙、丁烷儲存該中心儲槽儲存後,再以槽車運送
至用戶使用,倘該中心儲槽僅為存放石化原物料之用,無生產加工等
相關製程,則非屬排放標準第 2 條第 2 款所稱之石化製程,其儲
槽設施所屬緊急排放燃燒裝置亦非屬排放標準第 4 條所規定廢氣燃
燒塔之適用對象。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