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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設備元件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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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6386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 稱設備元件疑義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8 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 15 條規定 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其分類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 、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法蘭、管牙、快 速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等。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之 PVC 粉投料口之 設備是否屬排放標準所定義之設備元件疑義一節,因投料口處之設備 係屬製程中投放原物料之相關設備,非屬排放標準所定義之設備元件 。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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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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