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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轉貴轄○○公司所提申請削減量差額計算認定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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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6137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轉貴轄○○公司所提申請削減量差額計算認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 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前 述規定係說明既存固定污染源如因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降低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之保 留、抵換或交易。 三、本署考量高屏地區空氣污物總量管制計畫行政管制作業程序及申請削 減量差額認定時機點之一致,統一以公私場所因採行空氣污染防制措 施向審核機關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時間為主,如公私 場所完成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時間點為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 總量管制計畫之前,因非屬公私場所為符合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所訂指 定削減目標所裝設之空氣污染設施,則其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 差額與前述立法原意不同,其削減量差額自不得向貴局提出申請。 四、本案依○○公司來文陳述事項爭點,似在於削減量差額之計算及認定 方式,如本次業者於高屏地區空氣污物總量管制計畫實施後,為符合 空氣污染物指定削減目標所採行之空氣污染防制措施之實際削減量低 於指定目標年排放量者,其差額自得申請削減量差額。本案請貴局本 權責依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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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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