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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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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4738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動、植物油加工處理程序是否屬於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公告第 2 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食品製 造/處理程序,係指從事食品製造或處理程序,其廠(場)房面積大 於 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 2.25 千瓦以上 之工廠或屠宰場,且以植物性油籽、豬脂或牛脂等為原料,經壓榨、 萃取或精煉之製造程序,從事植物油或動物油生產,且設計產量達 1 50 公秉/年以上者;僅從事人造奶油製造者,不在此限。 二、本案○○股份有限公司製程使用植物油(非油籽)及動物油(非油脂 )為原料,經攪拌脫酸、離心、真空乾燥、脫色、過濾、脫臭及再過 濾,最終冷卻後即為成品(食用動物油/植物油),其脫酸、脫色、 脫臭之製程流程已屬精煉之程序。倘該公司涉及使用含有植物性油籽 、豬脂或牛脂等原料,且其廠(場)房面積、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 及設計產量符合前揭公告條件,則屬本署公告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本案請貴局本權責查明及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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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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