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行政函釋內容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公司所提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差義案件申請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5461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公司所提固定污染源削減量差義案件申請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既存固定污染源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 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前 述規定係說明既存固定污染源如因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所降低之空 氣污染物排放量,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之保 留、抵換或交易。 二、本署考量高屏地區空氣污物總量管制計畫行政管制作業程序及申請削 減量差額認定時機點之一致,統一以公私場所因採行空氣污染防制措 施向審核機關申請並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之時間為主,如公私 場所完成裝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時間點為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 總量管制計畫之前,因非屬公私場所為符合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所訂指 定削減目標所裝設之空氣污染設施,則其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 差額與前述立法原意不同,其削減量差額自不得申請削減量差額。 三、綜上,本案依貴局來函說明三及說明四所指,○○公司向貴局提出因 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之異動申請案, 係於實施高屏地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之前所提出之申請案件, 且該公司本次規劃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係為因應鋼鐵業燒結工場空 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所執行之空污減量,依前述說明,因非屬公私場所 為符合高屏總量管制計畫所訂指定削減目標所裝設之空氣污染設施, 則其所產生之空氣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自不符合可向貴局提出申請削 減差額之申請資格。本案涉及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高屏地 區空氣污染物總量管制計畫所訂削減量差額之申請及審查程序,請貴 局本權責依前述說明查明後,逕復該公司。
|
相關法規: |
|